越南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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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CN-Q-10:
中国母公司在越南是否可以依据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越南有DTA,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PE(常设机构),将被视为“非越南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越南将征收零税。
但是,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越南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这意味着如果越南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越南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越南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越南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越南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越南设立越南子公司, 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越南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越南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率。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越南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CN-Q-30:
越南依据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根据 28/2011/TT-BTC 号文(第 18 条),越南方应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 15 天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以通知 DTA 项下的豁免。
*免税/减税资格通知书(表格No.01/HTQT)
*居住国税务机关颁发的居住证。
*居住国颁发的商业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
*与经纳税人认证的越南组织签订的合同。
*无 PE 声明信。
所有证明文件必须是越南文或翻译成越南文。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Thue-Phi-Le-Phi/Circular-No-28-2011-TT-BTC-guiding-a-number-of-articles-of-the-Law-on-Tax-Admin-125613.aspx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越南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越南有 DTA,如果您在越南拥有 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越南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越南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越南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越南税率。
如果适用 DTA,中国和越南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付款类型 DTA税率 越南税率 适用税率
1 营业利润(有PE) 5% 5% 5%
2 股息 10% 0% 0%
3 利息(一般) 10% 5% 5%
4 版税费用 10% 10% 10%
5 技术服务 0% 0% 0%
6 专业服务(个人) 0% 0% 0%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根据越南国内法向非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徵税。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越南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根据 28/2011/TT-BTC 号文(第 18 条),越南方应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 15 天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以通知 DTA 项下的豁免。
*免税/减税资格通知书(表格No.01/HTQT)
*居住国税务机关颁发的居住证。
*居住国颁发的商业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
*与经纳税人认证的越南组织签订的合同。
所有证明文件必须是越南文或翻译成越南文。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Thue-Phi-Le-Phi/Circular-No-28-2011-TT-BTC-guiding-a-number-of-articles-of-the-Law-on-Tax-Admin-125613.aspx

越南与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17日缔结并签署了《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 1995 年 5 月,自 1996 年 10 月 18 日起生效。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通过员工或其他人员(独立代理人除外)提供累计超过 6 个月的谘询服务。

预扣税

No. 付款类型 DTA税率 DTA条款 越南税率 适用税率
1 营业利润(无PE) 0% Article 7 0% 0%
2 营业利润(有PE) 5% Article 7 5% 5%
3 股息 10% Article 10 0% 0%
4 利息(一般) 10% Article 11 5% 5%
5 版税费用 10% Article 12 10% 10%
6 技术服务 0% Article 7 0% 0%
7 专业服务(个人) 0% Article 14 0% 0%

*越南与中国之间的DTA第7条解释说,越南不得对中国公司的营业利润徵税,除非该利润归属于位于相关领土的常设机构。
*第10条越南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但是,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条约税率,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而不是条约税率。根据越南国内法,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股息不徵税。
*第 11 条规定,如果利息(不包括豁免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非居民,则应在其产生的领土内按不超过总利息 10% 的税率徵税。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税率,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第 12 条解释的版税是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或设备的使用、使用权、版权、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的支付。
*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包含在商业利润文章中。越南公司不得为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纳税,除非该服务可归属于 PE。
以独立身份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含在第 14 条(见专业服务)中。
*由独立性质的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在第 14 条中进行了解释。
除非中国居民在越南有固定住所或逗留 183 天,否则越南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纳税。更多的独立的职业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

消除双重徵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徵税。
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徵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证副本)。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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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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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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