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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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Tw-Q-10:
台灣母公司在越南是否可以依據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的零稅率?

Tw-A-10:
是的。
台灣與越南有DTA,如果台灣法律居民公司沒有PE(常設機構),將被視為“非越南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越南將征收零稅。
但是,台灣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越南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準。

Tw-Q-20:
台灣母公司在越南設立了越南子公司,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Tw-A-2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越南子公司不會被視為台灣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越南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向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越南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Tw-Q-30
越南依據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30
根據 28/2011/TT-BTC 號文(第 18 條),越南方應在納稅申報截止日期前 15 天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以通知 DTA 項下的豁免。
*免稅/減稅資格通知書(表格No.01/HTQT)
*居住國稅務機關頒發的居住證。
*居住國頒發的商業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
*與經納稅人認證的越南組織簽訂的合同。
*無 PE 聲明信。
所有證明文件必須是越南文或翻譯成越南文。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Thue-Phi-Le-Phi/Circular-No-28-2011-TT-BTC-guiding-a-number-of-articles-of-the-Law-on-Tax-Admin-125613.aspx

Tw-Q-40
台灣母公司有越南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Tw-A-40:
台灣與越南有DTA,如果您在越南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越南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征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越南稅率 > DTA 稅率,則采用 DTA 稅率;如果越南稅率 < DTA 稅率,則采用越南稅率。
如果適用 DTA,台灣和越南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

No. 付款類型 DTA税率 越南税率 適用稅率
1 營業利潤(有PE) 5% 5% 5%
2 股息 15% 0% 0%
3 利息(一般) 10% 5% 5%
4 版稅費用 15% 10% 10%
5 技術服務 0% 0% 0%
6 專業服務(個人) 0% 0% 0%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根據越南國內法向非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征稅。

Tw-Q-50
當台灣稅務居民有越南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50:
根據 28/2011/TT-BTC 號文(第 18 條),越南方應在納稅申報截止日期前 15 天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以通知 DTA 項下的豁免。
*免稅/減稅資格通知書(表格No.01/HTQT)
*居住國稅務機關頒發的居住證。
*居住國頒發的商業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
*與經納稅人認證的越南組織簽訂的合同。
所有證明文件必須是越南文或翻譯成越南文。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Thue-Phi-Le-Phi/Circular-No-28-2011-TT-BTC-guiding-a-number-of-articles-of-the-Law-on-Tax-Admin-125613.aspx

越南與台灣稅收協定概要

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河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06年締結,並於1998 年 4 月簽署了《關於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自 1998 年 5 月 6 日起生效。

常設機構
第五條 常設機構(PE)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預扣稅

No. 付款類型 DTA税率 DTA文章 越南税率 適用稅率
1 營業利潤(無PE) 0% Article 7 0% 0%
2 營業利潤(有PE) 5% Article 7 5% 5%
3 股息 15% Article 10 0% 0%
4 利息(一般) 10% Article 11 5% 5%
5 版稅費用 15% Article 12 10% 10%
6 技術服務 0% Article 7 0% 0%
7 專業服務(個人) 0% Article 14 0% 0%

*越南與台灣之間的DTA第7條解釋,越南不得對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納稅,除非該利潤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的常設機構。
*第十條越南居民企業向台灣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其稅款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15%。
但是,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條約稅率,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而不是條約稅率。根據越南國內法,支付給非居民公司的股息不征稅。
*第 11 條規定,當利息(不包括政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時,應在其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總利息的 10% 的稅率征稅。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稅率,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第 12 條解釋的版稅是指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使用、使用權、版權、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的支付。
特許權使用費按 15% 征稅。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稅率,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所提供的技術服務包含在商業利潤文章中。越南公司不得為台灣企業提供的技術服務納稅,除非它可歸因於 PE。
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見專業服務)中。
*專業服務被定義為包括獨立的職業,例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台灣居民在越南繳納的稅款,除非可歸因於台灣居民進行活動的固定基地。

消除雙重征稅

DTA 第 23 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應消除雙重征稅。
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征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 26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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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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